10大“被告人”
薄熙来 (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
刘志军 (原铁道部部长)
雷政富 (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
夏俊峰 (辽宁沈阳刺死城管的小贩)
王书金 (“聂树斌案”的最大疑凶)
曾成杰 (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李某某 (众所周知的强奸案罪犯)
张曙光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
冀中星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当事人)
杨达才 (原陕西省安监局局长,人称“表哥”)
1 反腐
从“隔墙扔砖”到“抽丝剥茧”
●被告人:杨达才等贪腐官员群像
2013年8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身为省安监局长的杨达才曾因面带微笑出现在一起严重事故的抢救现场,引发网友愤怒声讨。这位“微笑局长”随后被网友“人肉”出拥有各种名表,其人也被贴上“表哥”的标签。
在网民穷追不舍的“扒粪”下,“表哥”正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2013年9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杨达才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在杨达才之后,“表叔”、“房姐”、“房叔”等紧随其后走进法庭。最戏剧化的网络反腐个案当属雷政富。2012年11月,时任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的雷政富出现在网上广为流传的一则不雅视频中。2013年6月28日,雷政富在重庆市一中院领刑13年。
2013年上半年,网络反腐颇为抢眼。到了下半年,反腐明显提速,“苍蝇”被拍不时听闻,“老虎”入笼亦不鲜见。据媒体统计,过去的一年中已有近20位副部以上官员落马,分别是衣俊卿、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王永春、蒋洁敏、季建业、廖少华、陈柏槐、郭有明、陈安众、付晓光、童名谦、李东生、杨刚、李崇禧。这其中,包括3位正部级,15位副部级官员。
【反思】
网络反腐被形象地称为“隔墙扔砖”。这种反腐形式通过对个案的聚焦强化了民众的反腐情绪,并且也能够解决一些腐败个案。但众多案例表明,网络反腐的幕后操盘手,多数仍来自官场内部。这些操盘手的舆论利剑指向之处,不乏民意汹涌。但高度不确定性让网络反腐无法发挥常态化打击的效能,反倒可能被利用作为倒逼官场利益重组的工具。
与“隔墙扔砖”的网络反腐不同,制度反腐更注重“抽丝剥茧”。尤其对于集团腐败和系统腐败频发的地区或领域,“手剥竹笋”式的层层递进,不失为提升反腐效率、减少反腐阻力的实战策略。
2013年颇具看点的制度反腐转型还在于,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衔接机制建设。违纪调查与违法调查的区分,将成为十余年来最重大的反贪政策调整,也将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今后的反腐败工作中责任更重。
2 公开
回应型司法的逻辑起点
●被告人:薄熙来、李某某等人
2013年在山东济南中级法院开审的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成了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试验田。从总体效果上看,围观者买账了,传统媒体也买账了。一张凤凰卫视新闻主播边刷微博边报道薄案庭审的照片,被广为转发并引起了众多传统媒体人的惊呼。
薄熙来案庭审历时四天半。这也是中国继林彪、“四人帮”案之后,对前中央政治局委员级别的高官首次进行全程公开审理。尽管之前法院也曾对陈希同案、陈良宇案等高官腐败案件进行过开庭审判,但在开放度上薄案仍远远胜出。尤其是控辩双方围绕案情调查的激烈对抗,更凸显出庭审的真实。公诉人在指控犯罪上的努力陈情,被告人在自我辩解上的充分阐释,关键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时的小紧张,都有可圈可点之处。这些细节的价值正在于通过传递给普通公众,来达到监督和促进司法公正,并提升裁判公信力的目的。
庭审公开也有例外,在刑事诉讼法上有三类案件就属于“例外”。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一个小插曲是,李某某的母亲曾以监护人的身份恳请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当然遭到了法院的拒绝。但对于判决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一律公开”。因此我们看到,2013年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反思】
在自媒体时代,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空前高涨。也只有充分的公开,才能打消笼罩在这些影响性诉讼之上的种种谣传;只有充分的公开,才能增强公众对法院最终判决的认同。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治规则。借由公开,民众可以清楚地看到,权力是否绑架了司法,舆论是否影响了司法。薄案公开庭审之前,一些人还在猜度庭审会不会是“依剧本演出”。耗时四天半的庭审中不乏激烈的控辩对抗,这让“有剧本”的猜度自然消退。李某某案的整个司法流程,更是一路喧嚣。在二审终审裁判之后,主审法官就二审中的五大焦点问题进行公开释疑,弥补了庭审无法公开而公众疑虑仍在的诸多社会关切。如今,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已成为中国走向透明司法、开放司法和回应型司法的重要标志。
制度层面的推进在于:2013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被称为“1号文件”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重申“以公开促公正”,并要求各级法院“从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正式联网,这意味着全国3000余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集中传送到统一的网络平台上公布。全国法院系统裁判文书集中统一公开,这被认为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如今,这一工程已自2013年始航。
3 洗冤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被告人:张氏叔侄等冤案苦主
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10年前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就是两人的有罪供述。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此案,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正义不会缺席,只是有时会迟到。但张氏叔侄的平反昭雪本不应迟到10年。如检方在再审中所提出的那样,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这么一个漏洞百出的案件,10年前却突破了公检法三机关,并历经了一审两审判下来了。
张氏叔侄案为2013年的平冤纠错拉开了序幕。4月25日,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宣判。被羁押十多年后,李怀亮终于获得自由。此前,李怀亮案曾因据称法院向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死刑保证书”而闻名全国。此案同样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但平冤之路却是如此漫长。
7月2日,浙江高院公开宣判18年前萧山抢劫致死案陈建阳等5名被告人罪名不成立。8月13日,“于英生杀妻冤案”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得到纠错。
【反思】
平冤纠错已是亡羊补牢,“迟到的正义”终究令人欷歔。然而发现冤狱不易,改正错案更难。每一起冤案的曝光,照例会有一系列的反思——无外乎是体制之弊、考评之困、制约之失、素质之忧,从而导致了疑罪不敢从无。
问题恰恰在于,如何去改变这些司法顽疾?每一宗刑事个案,从立案到落判,都要经历一系列的司法程序,至少涉及两位数以上的经办人。而往往只要在一个环节上,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能把住法律的关口,冤案就能有效避免。应当说,这只是司法的“底线要求”。但从2013年曝光的一些典型冤狱来看,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防冤纠错的制度改进仍指向校正控辩失衡、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排除外来干扰等等。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理念到机制对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公众和学界更为看重的,还是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中的几段话。尤其是检法机关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地方政法委职能的调整,备受期待。
防冤机制的健全有目共睹。几位司法高层关于防范刑事冤案的署名文章也在公共领域引起了较大反响。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几起冤狱的究责,依然步履蹒跚。司法官员手持生杀予夺之权,岂能有权无责。看来,权责一致已成为“全深改”时代的司法改革急需攻克的顽症之一。
4 信访
让司法的回归司法
●被告人:因上访被劳教的唐慧们
严格来说,因上访而被劳教的“唐慧们”并不是被告。在劳教程序中,被处罚者只是一个“打击对象”。这种程序不正义正是劳教被废止的重要原因。2012年8月2日,“维权母亲”唐慧因坚持上访反映女儿被强奸案,被永州劳教委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教一年半。唐慧不服向湖南省劳教委申请复议。在舆论的聚焦下,该劳教决定被撤销。后唐慧又将永州市劳教委诉至法庭。2013年7月15日,作为原告的唐慧在湖南省高院赢得了诉讼。尽管二审结果被不少媒体形容为“基本胜诉”。
在“人人都是法官”的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有自己所认定的那个赢家。8月1日的《南方周末》就此案发出了他们的质问,“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这篇“颠覆性报道”带来了另一个公共议题——精英与草案的撕裂。
从事件本身看,“唐慧案”的真正焦点是劳教的适用,以及信访与司法的关系。另一位“上访妈妈”——来自兰州的赵梅福也有与唐慧类似的劳教遭遇。她们都是因为不服法院的某份判决而上访,又都因上访而被劳教,再因被劳教而将劳教委告上了法庭。这就象一个恶性循环——上访人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赢的机会。
好在劳教制度在年底被正式废止。涉法涉讼案件也从信访中被剥离,回归司法本源。
【反思】
“唐慧案”将原本就已撕裂的精英与草根,拉得更远。一种声音认为唐慧的维权方式过激,她所要求的正义并不能代表正义。其实这并不是一个问题。唐慧从来就不是一个完人,她要求法院将她女儿一案中的7名被告人都判处死刑,也的确不合法律,更不合乎那些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的期待。但在法律层面,唐慧有权提出这样的期待。当然法院也有权依据法律不满足她这样的期待。提不提是唐慧的权利,判不判是法院的权力。
应该关注的是,唐慧的维权并不是一开始就极端了。她也曾经报案,她也曾经期待警方主动介入。但在她还相信法律的时候,却并未得到法律的保护。由“信法”出发、到被迫走向“信访”,“唐慧们”的上访之路多是如此成就。
可见唐慧案的舆情撕裂,并不是体现在对唐慧维权行为的法律分析上,而主要体现在解决“唐慧式维权困境”的路径选择上——我们究竟应该先让唐慧闭嘴,让唐慧继续使用合法但却无效的维权方式?还是先让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模范遵守法律和正当程序,先让合法的维权方式变得有效?一些自诩“理中客”的法律人选择了让唐慧先守法。
好在2013年的信访变局采纳了后一条路径。也是年初传出的消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入终结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按照信访部门的统计数据,每年的信访总量中涉法涉诉信访约占70%。这也意味着,如果上述举措在全国能得到切实执行,七成的信访案件将回归司法程序。不管从哪个角度观察,这都是对信访的弱化,也有助于化解“信法不如信访”的社会盲从心理。而数量如此庞大的“信访事项”回归司法,一方面将极大地考验司法机关定分止争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将突出考验司法尊重民意但不屈从于民意的独立性。
5 息讼
一个人绝望则所有人不安全
●被告人:冀中星等过激维权者
2013年7月20日,山东残疾男子冀中星携带着自制的爆炸装置,从居住地独自乘长途汽车来京。当晚6点多,冀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二层到达大厅B出口处引爆了爆炸装置,造成本人重伤、一民警轻微伤。
10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冀中星系出于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而实施爆炸。但冀“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一审法院故此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11月,北京三中院驳回了冀中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与冀中星爆炸案的“证据确实充分”相比,促其走上持续信访之路的,是发生在2005年的一起伤害案。作为被害人的冀中星也曾寻求司法救济,但东莞市两级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冀败诉。多年上访未果,自认公正难以达成的冀中星最终选择了从“被害人”走向“被告人”。
【反思】
冀中星案发之前,同为上访人员的陈水总在厦门制造了震惊中外的“BRT纵火案”,造成了47人死亡的惨案。
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对罪人的同情是个人自由,对罪行的不同情却是法律底线。“个人恐怖主义”式的维权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社会底层人士的维权之艰也必须时不我待地加以解决。
在这个特殊的转型时代,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居高不下,这是实情。一个人绝望则所有人不安全,这是挑战。2013年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实现公正来定分止争,司法责无旁贷。
□王琳(学者)
■ 第三只眼
司法因这些“被告人”而改变着
司法因被告人的命运、被告人的权利伸张而改变;司法也因社会的关切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而改变。
岁末年头,盘点盛行。于各色年度事件中,法治事件总是最受关切;于各类年度人物中,法治人物总是最难忘记。
传统媒体对法治人物的遴选,“这是个好人”仿佛成了约定俗成的前置条件。嫌犯或被告人很难成为“法治人物”,虽然他们对于推进法治进程的影响可能更大。在刑事司法领域,为我们所熟知的“米兰达警告”(沉默权)就是以一位嫌犯和被告人来冠名的。
中国可能缺乏这样的法治传统和司法文化,但很多司法政策的演进、诉讼程序的调整,其实都关联着一些被告人。我们只是不叫“许霆规则”或“吴英标准”,但这些人及其所卷入的个案已经给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或渐进、或深刻的改变。
薄熙来、杨达才、雷政富、冀中星、李某某、张氏叔侄等等,他们有的曾经权倾一时,有的曾经地位显赫,也有的曾经身份卑微、默默无闻,但他们在2013年里有了一个共同的名称:被告人。包括本是被害人家属的“维权妈妈”唐慧,也算是一位被告人。当然,她后来又成了原告人。
被告人只是法庭审理期间的称呼。经由审判,被告人可能成为罪犯,被告人也可能恢复清白。从逻辑上说,被告人才是司法官的衣食父母。如果没有被告人,就没有诉讼,也就不需要法官、检察官,更不用说那建立在程序框架上的一整套游戏规则。
司法因被告人的命运、被告人的权利伸张而改变;司法也因社会的关切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而改变。重庆“唱红打黑”时,舆论多有“打黑不能黑打”的善意提醒。当薄熙来走上被告席,司法机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程序正义,并通过司法公开使更多的公众能够看到正义的实现。
从薄案之后,庭审微博直播的适用得到迅速扩展。李某某案则将有关司法公开的合理限制带入了公共舆论场。那些围绕在李案周围的喧嚣皆已散去,它所留下的司法回应实践却将继续发挥它的影响力。包括年底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也不可避免地会遇上这样的难题: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何在公开裁判文书时最大限度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杨达才和雷政富等网络“雷”人,也不仅仅给网民们提供了茶余饭后的谈资。被称为“隔墙扔砖”的网络反腐在2013年里促成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正式开通上线。该网站具有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接受网络信访举报。
浙江张氏叔侄的平冤昭雪,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一位尽职的律师与一位尽职的检察官的联手。这使得它跟佘祥林案与赵作海案都区别开来——以往的平冤多以被害人“死而复生”或真凶偶然落网为前提。这样的万幸本非司法纠错所能依赖。应该做的,还是防冤纠错的制度化设计。“两张案”媒体曝光之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高层密集发声,并先后推出了多项措施防范冤假错案。年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在会议通过“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被视为确保司法机关排除地方干扰的最具实质性的改革举措。
作为被告人的冀中星与唐慧更显悲情。他们的命运都跟上访紧紧联系在一起。围绕这两起案件的舆情撕裂令人痛心。在这个多元化社会里,观点上的求异太易,理念上的求同太难。那么何妨降格求得一底线,再在底线之上慢慢寻找更多共识。个人恐怖主义理当旗帜鲜明地反对,唐慧式的过激维权也不值得提倡。但在“一个人绝望所有人都不安全”的现实背景下,负有遵法、守法和护法之责的公权力理当首先站出来,确保自己所处的环节能让民众受益于法,能让一个困顿的公民找到希望。批评冀中星或唐慧是容易的,反躬自问反而变得沉重。
时光如刀锋掠过。这些被告人和更多没能列举的被告人,已经或正在被新的热点人物或事件所掩没。但他们所影响的制度转变和演进,已经保留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之中。2013的中国法治生态,也不可避免地留下了不少遗憾,也许这些遗憾将在遇上一位对的被告人时,集中展现在我们面前。
□王琳(学者)
(原标题:站在“被告席”上的他们)